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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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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过,私奴的名籍是落在主人的户口薄上的,与主人是同『居』关系。这么一来,私奴与主人之间的关系便相当微妙。所谓同『居』,便有连坐的风险,问题是,私奴到底有别于自由人,那么主人犯罪,私奴要不要连坐呢,或者私奴犯法,主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秦律,主人犯罪,奴隶不必连坐;奴隶犯罪,主人却是要连坐的。这是因为自由身份的主人,有能力有资格支配奴隶,包括支使他去做一些违法违规的勾当,而奴隶却无能力左右主人,所以对主人的行为不负连带责任。西汉末年,有个豪侠,叫原涉,住在茂陵县。一天,原涉派奴仆上集市买肉,奴仆狗仗原涉的声势,与卖肉的耍横,并砍伤了他,然后跑了。这时,茂陵县代理县令尹公新上任,知道原涉是有名的豪侠,便想藉这件事来点一把火,煞煞风气。于是派去两差役,把守在原涉的家门口两侧。到了中午时分,还不见原涉交出涉事的那个奴仆,两差役相当冒火,盘算着干脆冲进去把原涉杀掉算了。这时原涉处境亦是窘迫,不知如何是好。正巧一帮好友来找他,都是当地有头面的人物,便一起去疏通尹公。结果是,原涉脱衣自缚,亲自登门谢罪,尹公长足了面子,这事才罢了。

尹公派去的二衙役所以不敢硬闯,是因为律条里,只要不得主人同意而私闯民宅,都是死罪,不管你是否在执行公务。原涉负荆请罪是因为涉事的奴仆跑了,作为主人,他承担连坐的责任。而那个奴仆逃得再远,一旦被捕获,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最后也还要交还原主人,因为毕竟是主人的私产。上文提到擅杀子的奴婢,被官府处理之后,也是交还主人。《法律答问》提到一男奴甲指使婢女乙偷盗主人的牛,把牛卖了,然后带着卖牛所得一同逃越国境,出边塞时,被拿获。官府就分别施以黥刑,再交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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