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是匿赀罪,其赃款亦超过六百六十钱,法定刑是“黥为舂”,因自首减罪一等为“完为舂”。县廷眼下犯嘀咕的是无法确定的身份。根据的供述,沛生前曾告诉宗人和同里的大夫快、大夫臣、走马拳、上造嘉、上造颉说,他跟有了四个孩子,不想另行再娶了,想让进入宗族,正式成为他的妻子。也实际履行了作为“人妻”的宗族职责。比如里人死了,同里人要出钱助葬,就按照“人妻”的身份被分派了款额。又体面地参加了宗族祭祀的聚会餐饮。对于的供述,上述诸人出庭予以证实。问题是,的供述与户籍登记和乡啬夫等人的供述不一致,县廷一时难以定夺。如果的身份是庶人,判“完为舂”是适当的。但的身份要是大夫沛的妻子,根据秦律,上造以上的爵位有减刑的特权,其妻子亦可以享受减刑,应判为“耐为白粲”。白粲原是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后来也从事其他劳役。
县廷最后拟定:以大夫妻的身份定罪,识知匿赀而不告发,处以赀二甲;或者以庶人的身份定罪,识“完为城旦”,并加上脚镣送到蜀郡。可惜的是,未见上级就本案作出批复的相关记载。但不管怎么说,沛是放免了、识的奴隶身份,识还得到了价值不菲的产业。
运气够好的话,奴婢还有机会成为主人的法定继承人,前提是主人不幸而无子女以继承产业。这就涉及置“後”的问题。“後”是家主选定、经官府确认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法律答问》所说的“官其男为爵後”。多数以亲子为“後”,也有以养子为“後”,乃至奴婢也有可能得到这样的资格。如前所述,“爵後”指继承爵位,一定只能由一人继承,因爵位无法均分。至于财产则可以由所有子女均分。陆贾就把财产析为五份,均分给五个儿子。跟司马相如私奔的卓文君,亦分得一份丰厚的家财。刘邦在其父刘太公健在时,便与兄弟分立,其向以“不事家人产业”著称,而尚有田地可供妻、子耕作,当是从刘太公处所分得的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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