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年代,纺线织布,是赚大钱的事,不仅供家人做衣裳,还可以上街市卖得大价钱,还可以直接做钱的替代品流通使用。按秦律规定,一匹品相完好的布值11钱,而那年的消费水准是一日二餐2钱的费用。于是而妇女在家庭中便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产。劳动所得算一部分,娘家的陪嫁也算一部分,比如衣器、媵妾等,原则上是属于女方的,当然男方可以共享。寡妇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见司马相如的成都老家是“家徒四壁”,于是演了出“当垆卖酒”,结果分得“僮百人,钱百万”,携心爱的司马相如回成都,“买田宅,为富人”,快活去了。陈平娶了连死了五任丈夫的寡妇张氏,也把嘴笑歪了,叫做“赍用益饶,游道日广”。法律上认可这些“贴己”是属于女方的。《法律答问》说: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
日期:2014-10-14 14:29:17
【连载96】
夫妻有一方犯罪没官为奴,是否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自动解除?秦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1989年在湖北云梦县发掘的龙岗六号秦墓,其中出土有一枚秦简,似乎透露有这方面的信息。简文提到:
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吏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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