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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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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25 10:56:20

【连载114】

作为上传下达的重要一环,乡吏熟练的掌握这些应用公文的写作技能,更是一种必须。因为在官狱民刑诸事中,乡吏虽无断案之权限,但查询当事人诸般情况,却是由他们来进行的。《封诊式》“黥妾”条,公士甲控告其婢女强悍,要求官府对其施加黥劓之刑,县丞就要求其籍贯所在乡之负责人核查事实真相,确定这位婢女的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以书面回报。“告臣”条,士伍甲控告其私奴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县丞即要求该乡负责人,确定其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等,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然后书面回报。“亡自出”条便是某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现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分确实,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过犯,无须再行查问。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谨告。

此外,查封本乡案犯之家(“封守”条),参与查勘盗发现场(“盗穴”条),这些司法活动亦需要乡吏的参与其中。这么说来,乡官在这方面的知识理应不能少,否则他将无法胜任这方面的工作,或者工作起来会相当吃力。启陵乡啬夫请求上级再给已有里典的某里再配一里典,就受到迁陵县丞据“何律令”的斥责。现有的文献足以表明,秦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朝代,在往来的公文中,常会出现“它如律”这样的字眼,一切事宜以律令为准,这就是秦人追求秩序的刻骨铭心的理想,至于成效如何,来自东方的荀子看在眼里。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任命佐吏必须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士伍。此一条款当是对吏员素质提出的要求,起码得保证一定的心理成熟度和一度的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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