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1 09:12:55
【连载140】
秦律的制定者制定秦律是本着这样的理论出发点:“观俗立法,察国立本。”考察风俗,来建立法度,国家才能治好;研究国情,来培植国家的根本,政策才能得当。如果不考察当时的风俗,不研究国家的根本,那末,法度虽然建立,而人民反倒纷乱;政事虽然繁忙,而成绩反倒减少。“此臣之所谓过也”,《商君书注译·算地》如是说。秦人对时俗的观察是人心皆恶,皆私心自利,心里的小九九嘀嘀嗒嗒无非为己。身佩六国相印之前,苏秦瘦得皮包骨头回家,瞧那衣裳褴褛的样子,都气不打一处来,父母不理他,妻子不管他,嫂子也看不起他。衣锦还乡之后,父母“郊迎三十里”,嫂子“匍匐蛇行”,跪在地上不敢抬头看他,“位高而多金”故也。家人都这样,何况外人。于是去过秦国的荀子及其座下二大弟子,李斯和韩非,便认同了人心皆恶的理,司法上称为“有罪推定”。因此秦律的制定者便提倡邻里互相帮助,彼此纠偏,拔去那杂草,便是去芜存真;人事在心里先自镜,善与恶在心底先自了,便是去伪存善。儒家讲“慎独”,法家讲“断家王”,便是“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
喜爱旁人,而不徇私;憎恨旁人,而不伤害他;喜爱和憎恨都能得当,这才是政治的最高成就[15]。“告奸”的最终归宿便在这里,是希望把清明挽留,长存人世。当然,作为“告奸”这个制度设置本身,也有它的二面性。出发点好的固然好,要有存心不良的人籍以为手段,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呢,比如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歪曲?其结果只能是黑白颠倒,是非不明。基于此,作为严密的制度性建设,秦人想到了与“告”密切相关的“诬告(或称为诬人)”和“告不审”。是为诬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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