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2 10:35:09
【连载141】
例一是无罪而故意诬人入罪,例二例三是轻罪而故意往重地说,皆居心险恶,根据诬告反坐的原则,例一的甲将面临杀人罪的指控。司寇亦是一种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但比城旦的劳役来得轻,比隶臣妾在人身上更自由一些。因此,例三那个诬人者将面临“耐为隶臣”的指控。例二的“增多赃数”是有其前提条件的,秦律中,盗窃所得的赃物会在第一时间被换算成赃值,然后依据赃值所适用的刑罚来惩处盗窃者。比如常人盗一百一十钱,应处之刑是“耐为隶臣妾”;未满一百一十钱是赀二甲,超过六百六十钱是“黥为城旦”。一头羊和一头牛的价值当然有悬殊,而且耕牛在秦代是由官府掌控的“战略物资”,是以“毛诬讲盗牛一案”中,讲就被判处黥为城旦。因而例二中诬人重罪的甲将面临“告盗加赃”的指控。当然,“告盗加赃”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当所加的赃数在处刑上未给被告人加重刑罚,可以“诬告毋论”。《法律答问》提到:
诬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诬者何论?毋论。
诬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诬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不予论处”是因为不管是一千钱还是六百七十钱,都在六百六十钱这条“红线”以上,实际所适用的刑罚没有区别,都是“黥为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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