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15 11:44:29
【正文】
二、削夺中书事权。
有枢密使分宰相军权、三司使分宰相财权、参知政事分宰相事权,赵光义似乎还不太满意,他认为应该继续给日理万机的宰相们“减减负”,这次减负的重点放在了人事任免权和司法复审权上。
宋初百废待兴,制度尚不健全,“除授者皆出中书”(因宰相官署为“政事堂”又称“都堂”,所以专业术语称“堂除”),除了执政、侍从、台谏、三衙、节度使等高级官员和特殊群体由皇帝钦定外,其他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基本都在宰相手中。
到太平兴国年间,宋太宗不断规范人事权的行使,他频繁出招,先后设立三班院、考课院、磨勘院、审官院等机构,分别掌握不同层次官员的任选,这些机构名义上隶属“中书门下”,但在宋太宗这位雄才大略的皇帝手下,宰相的人事权还是受到了一定限制。
司法复审权方面,赵光义在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八月设立了一个新的司法机构——审刑院,专门负责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复审,规定凡是各地上奏案狱,先由大理寺、刑部审理,然后送审刑院复核,定出处理意见后再报中书处理,或者呈皇帝决断。
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是归属大理寺和刑部的,它的独立实际上剥夺了两大司法巨头的部分权力,相当于又增设了一大司法机构,一般认为这是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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