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十二年以后,金国的廉察制度已经失灵了,政府屡察而官员就是不廉,并且是越察越贪,为了严肃吏治,金廷在大定十二年采取连坐法:“自今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希望以此在官员中形成相互监督和检举的氛围。可是“连坐法”也无济于事,官员的贪污已经十分猖獗,有的成了贯贪,屡贪不改,一犯再犯,对“连坐法”的抵抗力很强。政府几乎没法控制贪污腐败。完颜雍被迫妥协,宽容初犯贪污的官员:“职官始犯赃罪,容有过误。”希望他们能够悔改,然后集中力量打击屡贪不改的贯犯,他说:“至于再犯,是无改过之心。自今再犯不以赃数多寡,并除名。”然而完颜雍光打雷不下雨,没有具体的措施来贯彻和落实,贪官污吏我行我素,互相包庇,屡犯不改,甚至出现集体贪污的现象。为此,大定二十六年十月,金廷被迫制定出“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
法律已经软弱无能,“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也形同虚设,根本就是唬吓人。试想一想,贪官污吏彼此都是同一块料,到底是谁监督谁?显然,谁也不纠察谁,纠察法反而让贪官污吏更加同盟,一起抵制国家的廉察制度。
贪污犯法继续我行我素,大定二十一年,廉察制度基本瘫痪,廉察官跟贪官同流合污,例如宗州节度使阿思懑、通州刺史完颜守能等官吏公然贪赃,可是地方的廉察官却包庇他们,没有向朝廷检举,结果监察御史石抹元礼和郑达卿两位廉察官员因在廉察中没有纠举官吏的犯法,被罚杖四十,以惩治廉察官员的失职。这些现象让完颜雍看清楚廉察官员的腐朽性,他急忙把派出的各路廉察官全部召回,审查论罪,罪大者降罚,罪小者决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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