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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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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1-20 11:49:40

【鲁国之法和三常主义的第三原则】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项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补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重返故国。

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很有钱。有一次,他去国外做生意的时候,赎回来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己不差钱,也愿意为国分担赎人的财政负担。

孔子知道后,不但不表扬子贡,反面批评子贡。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是树立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去救赎同胞并带回国,那他就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认为:子贡的所作所为,貌似是崇高的品德,但却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指责,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这些人就会放弃救赎落难的鲁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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