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1-14 12:20:29
公元264年,七月,司马昭委托荀勖、贾充、裴秀、郑冲等人改制礼仪、法律、官制。杜预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这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杜预做的,因为他《左传》研究得透,《左传》和《尚书》是古代中国社会法律最主要的来源。法律写完后,杜预接着作注,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杜预坚持简要平直的原则,正如他上给司马炎的奏表中所说。
这部法律即是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颁布的晋律,它上承汉律,下启唐律,对后世的法律有很大的影响。杜预在《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的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
其二,根据他的奏表,确定了法律的定义和性质,它不是“穷理尽性”的书,即不是哲学书或讲道理的书,而是“绳墨之断例”,即规定官吏量刑的标准的书,这个定义完全确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是对犯人定罪的,相当于现在的刑法,至于说对没犯法的老百姓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则说得不多,或根本就没有规定。
《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就是刑,刑就是法,要求执法者“平”,事实上,人是最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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