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实际上发生于本公司2010年上半年,当时HR部门拟制的处理意见是:1、对讲机损失由保安员全额赔偿;2、离岗2小时按旷工处理;3、通报全公司,强调纪律性,强调自身岗位职责;4、宣传本身职责与社会责任的界线。
看到这个处理意见,结合老板和股东们平时的习惯思路,俺慎重地在核准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姓名,然后交给相关部门去执行,事后,公司上上下下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置并没有引起任何波动和不满情绪。
大家可以看到,这一案例实际上涉及到:是首先要提倡纪律和秩序,还是首先要提倡公共道德;是提倡先保持个人职守,还是先顾及社会责任;是提倡用理性去处置,还是应该用感性去应对;是鼓励员工做理想主义者,还是做现实主义者的问题。
在职场朋友中的讨论却出现了意外的分歧:差不多有1/3的人士过分强调纪律,主张严办,先赔偿企业的实际损失,处罚之后再开除这名保安;有1/3的人士一是含糊其辞、胡搅蛮缠,处置意见模棱两可;二是提倡道义至上,意外面前,员工可以自作主张,不需要受到纪律约束,提出不仅不能处罚保安,还应该给予表扬和鼓励的意见;还有1/3的人士认为,一个团体,应该首先强调纪律和职责,否则会出现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对于自作主张、擅离职守,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行为既要给予处罚,又要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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