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失主是怎样报案的问题很关键,失主如果是按照丢失财物进行的报案,无论如何丨警丨察也是无法把失主按照遗忘巨额财物的案件变成盗窃的!而就现在很多案件有案不立的情况,失主要是按照遗忘财物报案,估计丨警丨察也不会管。所以失主肯定是按照财物被偷窃报案的,失主如果报案说当时他没有遗忘财物,那么失主没有看见的时候都可以捡吗?很多小偷就是趁失主不备这样“捡拾”东西的。而失主如果是丢失却报案为盗窃,报假案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案警方最大的弱智就是没有把这一点抓住,因为这样就可以把警方从争议的漩涡中摘除,失主在此要承担他自己的责任,他当时是否丢失了财物,还是他没有遗忘是被人乘其不备秘密的拿走。
这里警方连续犯下三个巨大的错误,没有抓住对于自己有利的情节,而深圳是中国非常发达先进的地区,在深圳丨警丨察都是如此,就更加可以理解在全国丨警丨察是什么样的素质!而本案嫌疑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权势,案件应当是不会有什么腐败因素和人情因素的,应当是警方想要禀公办案的,但是即使是秉公,面对社会媒体的压力调集了警方的精英,在司法问题上还是如此的弱智,抓不住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能不说是警方的愚蠢。
这个案件能够起到这样大的波澜,首先有媒体的先入为主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警方保密是应当的,记者主要采用了是嫌疑人亲属和朋友的说法,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但是能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还有另外的问题,问题更加深入地是对于盗窃罪的定罪怎么样才是最合理,本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怎么样的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建设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才是大家更加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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