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与《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此操作存在一定的劳动纠纷风险,实际企业在操作中都在绩效工资中做文章进行处理,例如滚动发放绩效工资等(需要完善企业薪资体系);另外,这些还可能给入职员工造成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合法的印象,影响企业雇主品牌。
◆在公司入职承诺中有“我被录用为公司高级管理、技术、保密人员,承诺在离职后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两年内不到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如违反上述规定,本人自愿向公司支付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以上内容与《劳动合同法》“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要给这些员工两年的经济补偿金,这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常规操作是企业拟定专门的“竟业限制协议”只和特别需要的职位签订,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保密主要通过规范企业的管理体系来解决,靠限制只是不得已的办法。
◆另外还有关于旷工的处罚在《员工手册》中每次出现的处罚描述都存在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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