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的产物,行业保护曾经广泛存在。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行业垄断也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旗号下固守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如电力、能源、通讯、银行、铁路、航空)等领域。垄断性的行业保护不仅没有带来这些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继续原本就存在的恶劣服务、垄断性定价之外,更产生出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集团在环境保护方面、在建立社会公正秩序方面、在进一步市场化方面已经成为巨大的阻挠力量。
与行业保护相比,地方保护的蔓延则相对较晚。自80年代开始,以“放权让利”为口号,中央政府逐渐把主导经济的权力下放到省市一级,以期通过弱化中央集权实现“激发社会活力”的目标。然而,中央政府的权力自我弱化并没有导致社会活力的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被弱化了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所截留。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得自主权增加的地方政府衍生出地方保护的倾向,中央政府在调节社会福利的失职所导致的地区间贫富差异加大为在“阻止地区利益流失”旗号下的地方保护提供了道义基础,从而造成在高度集权机制下建立起来的全国性统一市场(在高度行业保护之外的其它领域)逐渐被地方政府权力所分割,而形成众多狭小的、零散的、相互敌对的地域性市场。随着地方政府的集权取代中央政府的集权,产品和信息的流通成本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被人为地提高了。在中央政府权力弱化的条件下,这种地方保护长期实施的结果将逐渐瓦解中国作为统一市场的内在优势,最终弱小的地方保护因无法抗拒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部垄断势力的压迫而分化、并在相互间廉价的拍卖竞赛中彻底丧失经济自主权而沦为跨国公司主导的世界性市场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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