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村社会一般情况下呈现的是一种自治的状态,绝大多数的乡村事务国家政权并不过问,即使极少数官方有所干预的事务,也主要由乡绅出面由乡村自行办理,国家政权不过给个名义或者某些财政补助(比如兴办大一点的水利设施和国家要求的团练组织)。可以说,在传统时代,国家政权所要面对的是乡村社会,而不是一个个农户,甚至也不是实际握有乡村权力的乡绅。
社会这个词,我们现在的用法是从日本传来的近代西式概念,所谓society的对应翻译,然而在古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原来就是一种祭祀土地神的祭祀和娱乐组织。后来虽然“社会”本身衰落了,但像这样的民间组织,在传统的农村却日益发展起来,既有合法与正常的民间会社,也有非法的民间帮会和教门,还有半合法的拳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承担了农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祭祀娱乐、社会福利和自卫保护等所有官府不管的事情,而非法的团体组织虽然对于日常的公益无法参与,但它们的存在对于乡村的权力结构却是一种牵制,由于官方基本上无力将这些组织剿灭,所以,即使具有半个官方身份的乡绅一般也得默许这些非体制权力因素的存在。至于那些半合法的拳会,在时局不靖的时候,乡绅往往要借助他们的力量组织自卫团体。而那些普遍存在而且非常活跃的合法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农村社会赖以运转的组织网络,没有它们的运作,乡绅在乡村的统治不仅无法实现,而且整个社会将陷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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